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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通过很多次的试错、纠正,知道什么有效,什么无效,整理了一套关于怎样办理燃气资质证的实用资料,帮你节省时间,让你快速解决问题。现在,怎样办理燃气资质证已成为许多消费者的心头好,也是众多消费者十分信赖与追捧的。
法律分析:(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3、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经营和办公场所;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要求;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供气规模5万户及以上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6、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7、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以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8、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首先办理人需要了解清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的位置,然后到工商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办理人需要确定公司类型,想好公司名称,然后到工商局申请名称核准。
2、核名通过后,工商局会给到办理人一张通知书。称预先审核通知书,拿到通知书后,准备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的资料。 3、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工商局,进行开业登记申请,等待工商局办理执照即可。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材料: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6、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7、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8、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 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3、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经营和办公场所;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要求;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供气规模5万户及以上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6、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7、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以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8、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首先办理人需要了解清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的位置,然后到工商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办理人需要确定公司类型,想好公司名称,然后到工商局申请名称核准。
2、核名通过后,工商局会给到办理人一张通知书。称预先审核通知书,拿到通知书后,准备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的资料。 3、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工商局,进行开业登记申请,等待工商局办理执照即可。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材料: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6、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7、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8、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 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大厅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第二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查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三步:申请经营的企业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法律依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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